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六大變化
近日,住建部及財政部發布了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建質[2005]7號)同時廢止。現對比兩份《辦法》,看看新規實施后有何變化。
1.明確缺陷責任期
一般為1年,最長不超過2年,由發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。
2. 約定事宜
除約定了保證金預留、返還等內容外,還增加了約定的新條款:
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。
3.明確了新的繳納方式
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。
4.不得收取保證金的情況
(1)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。
(2)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。
5.保證金的數額
取消了對項目資金來源的限定,統一規定“保證金總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%。約定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,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%。”
6.保證金的退還
對于保證金的退還時效約定沒有變化,但取消了 “逾期支付的,從逾期之日起,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”的相關描述。